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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网宋某某上诉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万寿路派出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XX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行初字第24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查了本案。上诉人宋XX及其委托代理人钱浩*,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万**出所(以下简称万**出所)的委托代理人金*、高*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万**出所已将宋XX的报案转为刑事案件受理,故宋XX要求法院判决万**出所针对其报案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宋XX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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