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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行初字第1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的委托代理人贾**,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李*,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上诉人诉称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朱**认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位于昌平区马池口镇宏道村的宅基地登记在李**名下,并向李**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昌集建[94宅地]字第03-06-0128号),该行为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故诉请法院判决予以撤销。但是,朱**并非昌平区马池口镇宏道村的村民,亦无证据证明其对诉争宅基地上的现有房屋拥有权利。因此,朱**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朱**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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