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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国家知**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的第21388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21388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月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通知第21388号决定的利害关系人李**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14年3月13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程*、齐**,第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21388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李**就第201020216766.0号、名称为“一种播种机精量穴播器”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作出。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

一、审查基础

鉴于无效宣告请求阶段马**没有对专利申请文本进行修改,本无效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二、证据的认定

附件2、附件3均为专利文献,马**当庭表示对附件2、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专利复审委员会经核实,认可附件2、附件3的真实性。附件2、附件3的授权公告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而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的证据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播种机精量穴播器,附件2公开了一种可调式机械精量穴播器,其中(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5页第5-7行、第5页第26行至第6页第2行,以及附图1-9)公开了:包括动盘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定盘)、定盘2、内密封定盘3、压盘4、种圈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轮箍)、鸭嘴7和进种弯管6,内密封定盘3套装在动盘1轴管外,定盘2轴装于动盘1的轴管内,固定块总成1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储备穴种器)固定在种圈5内。从附图3中可以看出种圈5内设有一圈固定块总成,且为有沿式顶连接固定块总成包含固定块1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取种器)、半圆形的可调取种杯(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半圆形的取种轮)、扭*(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回位弹簧)、手柄(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拐臂)、可调取种杯上设置的取种孔口(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取种杯的取种凹孔)、手柄转轴(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拐臂轴)、固定块总成中用于安装可调取种杯的孔(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储备穴种器的长孔)、胶帘(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橡胶档块)。可调取种杯通过手柄转轴设于固定块中;胶帘粘固在固定块总成上与可调取种杯之间具有间隙;手柄转轴一端连接手柄,另一端穿套扭*;扭*两端分别卡在固定块和手柄转轴上,固定块中用于容置手柄转轴的插槽(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插槽)。另外从本专利附图6-8中很明显看出取种器的一部分具有搭扣和挡块(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在储备穴种器上设置有搭扣和档块)。

由上述内容可见,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附件2与权利要求1相比,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即解决如何达到定量精确的播种的问题,并由此取得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排种室、顶臂器、观测版等结构的位置和连接关系。附件2公开了(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5页第5-25行,第6页第10-18行,附图1、2、13、14):鸭嘴7(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排种室)包含鸭嘴定片8、鸭嘴动片9(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开膜压臂)、鸭嘴动片轴1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合页)、压簧1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压簧)、鸭嘴定片8(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压嘴)固焊在种圈5外侧,种圈5外均布数个鸭嘴7(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排种室设置在种圈5上);外卡棘爪2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拉杆)另一端抵在外卡凸台2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顶臂器)一侧,凸轮外延曲线为相连接的圆弧、波浪和锯齿(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抗磨齿),使得手柄1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拐臂)在凸轮19上面滑过时产生不同的振动曲线(波动式连接)。

附件2与权利要求2的区别在于:顶臂器设置在固定套上。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重新确定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不同的结构中增强轴向的固定作用。附件3(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5页第10-14行,附图1、2)公开了一种取种器可调换透明式精量穴播器,其中具体公开了:动盘、压盘、种圈、取种装置和鸭嘴受牵引力而随机转动前进,密封隔板2、棘爪27、移种器4、绊齿凸轮3、隔板轴套2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设置顶臂器的固定套)套装于动盘6轴管外。由上述内容可见,附件3与附件2具有相同的技术领域,且隔板轴套在附件3中所起的作用同样也是通过其增强结构轴向的固定,因此附件3给出了与附件2相结合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2的基础上结合附件3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3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进一步要求保护凸起圆和抗磨板等附加技术特征,而附件2中公开(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5页第5-25行,附图2)的内密封定盘的阶梯构造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凸起圆,凸轮19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抗磨板,且上端设置有多个抗磨齿,在凸轮19上面滑过时产生不同的振动曲线(波动式连接)。对于附件2中未公开的附加技术特征:通过螺栓连接抗磨板,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螺栓对物体进行连接固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中孔等安装结构,而附件2(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5页第5-25行,附图1)公开了内密封定盘3套装在动盘1的轴管外,内密封定盘3将穴播器内部空间分割为储种腔和工作腔,由此可见,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相对于附件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在附件3中(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2页第2-7行,附图1)公开了定盘外端面设置连通储种腔的进种弯管(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的投种口)、定盘上开设观察口(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的检查口)。对于未在附件2、3中公开的另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左右两侧设置有投种口”以及“采用六棱套与定盘轴套连接”,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对投种口的数量进行简单变更、同时采用型面进行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2、附件3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内容,鉴于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的结论,李**的无效理由成立,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李**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将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1388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一、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是错误的。本专利的合页9起到的作用是开合连接,而附件2的鸭嘴动片轴10是具有弹性的装置。二者在形状、结构、作用等方面均不相同,因此,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特征对比中,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附件2中的鸭嘴动片轴1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合页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评述权利要求3、4、5时均使用了公知常识,但是,都没有举证,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楚。综上,第21388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告辩称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一、根据附件2中公开的技术内容:“鸭嘴7包含鸭嘴定片8、鸭嘴动片9、鸭嘴动片轴10、压簧11、鸭嘴定片8固焊在种圈5外侧,鸭嘴动片9通过鸭嘴动片轴10连接于种圈5,鸭嘴动片9一端与鸭嘴定片8相闭合,另一端与种圈5上的压簧11抵压。由于鸭嘴7是播种动作的执行元件,它在种圈5上的间距即是所播种作为的株距,而鸭嘴7的高度即是种子播种深度”,由此相互配合联动关系可知,附件2中的鸭嘴动片轴10就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合页,二者作用相当。二、根据需要设置螺栓对物体进行连接固定以及对投种口的数量进行简单变更,同时,采用型面进行连接确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况且上述技术特征的应用也并未给本专利权利要求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第21388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持第21388号决定。

第三人李**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陈述,其当庭述称:第21388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持第21388号决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

名称为“一种播种机精量穴播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0年6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于2010年12月15日被授权公告,专利号为201020216766.0,专利权人为马**。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

“1.一种播种机精量穴播器,包括定盘(1),轮箍(6)及轮箍(6)内侧设置的储备穴种器(28),在轮箍(6)的内侧均布设置有一圈储备穴种器(28),其特征在于:储备穴种器(28)与储备穴种器(28)之间为有沿式顶连接,其储备穴种器(28)上设置有取种器(36),其取种器(36)由取种轮(12)、回位弹簧(13)、拐臂(15)、取种凹孔(34)、拐**(35)组成;所述的取种轮(12)呈半圆形,取种轮(12)设置在储备穴种器(28)中部设置的长孔内,在其长孔内在取种轮(12)的一侧设置有橡胶挡块(14);在储备穴种器(28)上设置有搭扣(29)和挡块(31);在取种轮(12)上设置有取种凹孔(34),拐**(35)的一端连接拐臂(15),另一端设置有插槽(37)与回位弹簧(13),所述回位弹簧(13)的一端安装在座轴(33)的插槽(37)内,另一端固定在储备穴种器(28)的凹槽内。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播种机精量穴播器,其特征在于:在轮箍(6)上设置有由开膜压臂(7)、压簧(8)、合页(9)、压嘴(10)组成的排种室;在观测板(20)上的固定套(23)上端一侧设置有顶臂器(21),顶臂器(21)与挡种器(16)上设置的拉杆顶连接,观测板(20)向一个方向转动,抗磨齿(19)与拐臂(15)拨动式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播种机精量穴播器,其特征在于:挡种器(16)上设置有凸起圆(17),其凸起圆(17)的外侧靠近挡种器(16)的边缘部通过螺栓连接有抗磨板(33),所述抗磨板(33)上设置有多个抗磨齿(19),所述的抗磨齿(19)与拐臂(15)拨动式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播种机精量穴播器,其特征在于:在挡种器(16)的中部设置有中孔(18),中孔(18)安装在定盘(1)的定盘轴套(5)上,使挡种器(16)的沿部与储备穴种器(28)上的圆弧部位(39)顶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播种机精量穴播器,其特征在于:在观测板(20)上,左右两侧设置有投种口(24),其投种口(24)与投种口(24)之间设置有检查口(25),观测板(20)用透明材料制作而成。观测板(20)扣接在定位圈(27)内,其观测板(20)上的六棱套(26)与定盘(1)上的定盘轴(3)套连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李**于2012年12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同时提交了作为证据的如下附件:

附件1:专利号为ZL200820103680.X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3月11日,共7页。

李**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的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1公开,因而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12月24日向马**、李**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李**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马**,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李**于2013年1月4日提交了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其中补充提交无效宣告的证据如下:

附件2:专利号为ZL200720170354.6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6月25日,共15页;

附件3:专利号为ZL200820106621.8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9月9日,共14页。

李**同时还补充了无效理由,认为:权利要求1-4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保护范围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2和附件3的结合或附件3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4相对于附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2、附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马**针对李**于2012年12月5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于2013年1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认为: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了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3年3月8日向马**、李**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3年4月26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并同时向马**、李**发出转文通知书,将李**于2013年1月4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交给马**,将马**2013年1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转交给李**。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马**、李**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马**、李**在坚持其原有书面意见观点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各自的具体主张及理由。

口头审理结束后马**、李**逾期未提交书面意见陈述。

2013年9月2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1388号决定。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马**明确表示起诉状第4页“在权利要求2的特征比对中,被告认为证据3中的鸭嘴动片轴1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鸭嘴动片轴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系笔误,其真实意思为“在权利要求2的特征比对中,被告认为附件2中的鸭嘴动片轴1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合页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上述事实,有第21388号决定书、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李**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原告马**主张第21388号决定中关于附件2的鸭嘴动片轴1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合页的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对此本院认为,附件2显示,鸭嘴定片8、鸭嘴动片9、鸭嘴动片轴10及压簧11组成了鸭嘴装置,当土壤对鸭嘴动片9施以反作用力时,鸭嘴动片9绕鸭嘴动片轴10旋转,使鸭嘴动片9另一端和与之闭合的鸭嘴定片8张开,从而实现排种的功能,当土壤对鸭嘴动片9的作用力消失,在压簧11的作用下,鸭嘴动片9绕合页轴旋转(附件2说明书第5页),使另一端恢复与鸭嘴定片8的闭合状态;本专利由开膜压臂7、压簧8、合页9、鸭嘴10组成排种室,开膜压臂7的一端与合页9的一侧相连,在开膜压臂7的压臂下面设置有压簧8,开膜压臂7压臂的另一侧堵住鸭嘴10的排种口,当压臂受到挤压时,压簧8收缩,排种口打开,从而实现排种功能。将二者进行对比可知,附件2的鸭嘴动片轴10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合页所起的连接关系相近、作用相同,被告关于附件2鸭嘴动片轴10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合页9之间的对应关系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未对评述权利要求3、4、5时使用的公知常识进行举证,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一节。对此本院认为,公知常识的认定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为判断基础,并非所有的公知常识均需举证。根据需要设置螺栓对物体进行连接固定、对投种口的数量进行简单变更及采用型面进行连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而易见,故被告可以不举证证明。据此,原告的该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第21388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的第2138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马**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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