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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树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树因诉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淀征收办)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行初字第36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杨树与首都师范大学就首都师范大学9号楼218号房屋签订退房协议后,对该房屋已不再享有相关权利。杨树所举报的相关房屋违法拆迁行为及海淀征收办向其作出的相关答复,并不对其自身的权利造成影响,杨树与海淀征收办是否对其反映的违法拆迁行为履行相关法定职责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资格,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应予支持。杨树关于撤销一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依法审理等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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