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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与北京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萧**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5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上诉人萧**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上诉人萧**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萧**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萧**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零八元,由北京大**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二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七十六元,由萧**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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