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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服务处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敦化市**服务处诉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敦化市**服务处(以下简称源祥物业服务处)委托代理人董**,被告陈**委托代理人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源祥物业服务处诉称:陈**居住在敦化市鑫城阁小区B座6单元3楼西侧,住宅面积为71.13平方米。源祥物业服务处与敦化市**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负责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0.68元。源祥物业服务处与陈**已经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源祥物业服务处按照合同约定尽到服务义务,陈**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被告陈**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一年的物业服务费580元至今未交,请求法院判决陈**立即给付拖欠物业服务费580元。

被告辩称

陈**辩称:不同意交物业服务费。陈**系敦化市胜利街鑫城小区B座6单元3楼西侧房屋实际使用人,并实际在该房屋居住,房屋面积为71.13平方米。陈**对欠费的数额不认可。陈**对源祥物业服务处的经营资质合法性有异议,不认可其不合法的服务。源祥物业服务处与鑫城**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公章系后来加盖,未约定服务期限,无“甲方”、“乙方”的表述,无联系方式及住所,有用第一人称表述的内容,未约定违约条款,且业主委员会成员大部分不在鑫城阁小区居住,原告在合同的最后列出三方,无论依据原告提供的哪份合同三方只出席了源祥物业,缺席两方。鑫城**委员会成员陈**并不知道,因此该物业服务合同违法,源祥物业服务处的诉讼请求不应当支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陈**居住在敦化市鑫城阁小区B座6单元3楼西侧,房屋面积71.13平方米。源祥物业服务处为陈**提供物业服务,住宅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68元。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陈**托欠物业服务费580元(71.13㎡0.68元/平方米.月12个月u003d580元)。

另查,源祥物业服务处为个体工商户,于2011年10月18日注册,经营者姓名为张*,经营范围为物业服务。2014年8月1日经年检取得鑫城阁小区物业收费许可,收费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0.68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源祥物业服务处与陈**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对源祥物业服务处与陈**具有法律约束力。陈**抗辩称物业服务合同违法,对源祥物业服务处的物业服务有意见,包括清雪不及时、小区没有封闭式管理、楼道清扫不及时等多项问题,故应当驳回源祥物业服务处的诉讼请求。陈**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抗辩观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陈**的抗辩观点不予采纳。

综上,陈**认可源祥物业服务处在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为其提供了物业服务,源祥物业服务处并无违约行为,陈**应及时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对源祥物业服务处要求陈**给付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敦化市**服务处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80元;

如果被告陈**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50元,由被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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