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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国与忻佳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翼物业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9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经审理查明,忻国、孙**、忻佳系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古楼公路*弄*号102室权利人,通翼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物业管理企业。

2014年8月9日下午,忻国、孙**、忻*回到家中发现室内客厅、厨房、南卧室、北卧室、卫生间地面大量积水,致使地板、家具等物品受损。当日,忻国、孙**、忻*即向通翼物业公司报修,经查,系排水管堵塞导致水倒溢至忻国、孙**、忻*家所致。

原审另查明,忻国、孙**、忻*房屋厨房污水管未独立设置污水管,与公共部位排水管连接在一起,2014年11月4日,忻国、孙**、忻*与案**公司签署《协议书》一份,载明,**公司因金港花园二期*号102室厨房污水管未按图纸施工(底层未独立设置污水管),造成忻国、孙**、忻*经济损失,现双方就经济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公司组织队伍对忻国、孙**、忻*厨房污水管道进行单独设置,保证厨房排污要求;二、双方签署协议后,**公司一次性支付忻国、孙**、忻*人民币(下同)55,000元,解决忻国、孙**、忻*经济损失。该协议签订后,忻国、孙**、忻*已取得赔偿款55,000元。

原审再查明,事发当日,忻国、孙**、忻*家中无人,3日后忻国、孙**、忻*回到家中才发现家里浸水。

原审审理中,忻国、孙**、忻*起诉要求判令通翼物业公司向忻国、孙**、忻*支付因养护不当造成公共部位排水总管堵塞,导致忻国、孙**、忻*家中浸水致地板、墙面、家具、电器等损坏费用84,700元。

庭审中,忻国、孙**、忻*向法院陈述,其基于合同关系,认为通翼物业公司未尽到合同约定的对公共设施每月维护一次的标准,故应承担赔偿责任;通翼物业公司则认为,其已尽到维护责任,对小区公共下水管道每月疏通一次。

在诉讼过程中,经忻国、孙**、忻*申请,法院委托上海沪**限公司对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古楼公路*弄*号102室房屋因浸水导致的地板、墙面、家具、门扇等装修损失进行审价。2015年2月9日,上海沪**限公司出具沪港审基[2015]905号装修工程司法审价的报告,审价建议为:对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古楼公路*弄*号102室因下水总管堵塞造成室内地板、墙面、家具、门扇等装修损失为82,796元。对该份审价报告,忻国、孙**、忻*无异议,通翼物业公司则认为该房屋内损坏的东西已不在现场了,其无法判断实际损失价值。忻国、孙**、忻*支付了评估费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通翼物业公司对本次事件的发生是否应承担责任?如应承担责任,则承担的比例为多少?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通翼物业公司作为忻*、孙**、忻*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依合同为业主提供包括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公共绿化的养护服务等项目的有偿服务行为,通翼物业公司在对约定事项进行管理时,应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现忻*、孙**、忻*房屋内遭受浸水,系排水总管堵塞所致,通翼物业公司称其每月对小区内的排水管道进行检查,但从忻*、孙**、忻*提供的照片看,堵塞部位内淤积的油污并非短时间内形成,是较长时间累积所致,且从通翼物业公司提供的污水井疏通巡查记录看,在检查后几天即发生这样的事件,通翼物业公司的管理存在瑕疵,因此理应对该起事件的发生承担相应责任。此外,事发时,忻*、孙**、忻*家中无人,致使未能及时对损害采取措施,致使损害结果扩大,对此,忻*、孙**、忻*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庭审中,经过评估,忻*、孙**、忻*的损失共为82,796元,忻*、孙**、忻*现已从开发商处获得部分赔偿,忻*、孙**、忻*称该赔偿与本案无关,但从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内容看,系开发商因未按图施工给忻*、孙**、忻*造成了经济损失而给予的赔偿,该赔偿款与本起事件的发生是存在因果关系的,故对忻*、孙**、忻*的该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扣除忻*、孙**、忻*已获得的赔偿款,忻*、孙**、忻*现在的实际损失为27,796元,对该损失,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由忻*、孙**、忻*与通翼物业公司双方各半承担。

综上,原审法院于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判决:上海**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忻*、孙**、忻*损失13,898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18元,评估费3,000元,合计诉讼费4,918元,由忻*、孙**、忻*负担3,111元,上海**限公司负担1,807元。

上诉人诉称

原审判决后,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诉称,被上诉人房屋内浸水,其根本原因是房屋建造方**司未按图纸施工,底层未独立设置污水管所造成,**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且被上诉人已与**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上诉人每月均按照楼宇排水管图纸进行检修维护,已尽到物业服务职责。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请。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忻国、孙**、忻*辩称,被上诉人于2007年购买系争房屋,此前从未发生过浸水情况,本次浸水事故的原因是排水管弯头部位堵塞所致,而且油污已积聚了很长时间。上诉人作为物业公司不仅要每月定期疏通管道,还应保持管道畅通。开发商在管道设置上的瑕疵与本次浸水事故没有关联。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作为被上诉人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之约定,履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义务,并保障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及共用排水管道的畅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房屋于2014年8月9日发生的浸水事故,系因公共排水管堵塞致污水倒溢所致,且堵塞部位内的油污系长时间累积所形成,原审据此认定上诉人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存在瑕疵,应对本次浸水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应无不当。案外人甲公司作为房屋的建设方,未按图纸施工(底层未独立设置污水管),对造成本次浸水事故亦有相应的责任,对此,甲公司已向被上诉人作出了一定的赔偿。综上,原审根据审价报告判令上诉人在被上诉人的损失范围之内赔偿被上诉人损失13,898元,应属合理,且与上诉人自身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基本相当,本院予以认可。上诉人主张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元,由上诉人上海**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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