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限公司与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限公司诉被告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1月起至2013年9月止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2,075.40元(以下币种同)。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沈海星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本市闵行区金平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人,房屋建筑面积177.35平方米。原告系被告房屋所处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1月起至2013年9月止的物业服务费2,075.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限公司自2013年1月起至2013年9月止的物业服务费2,075.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