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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孙**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牛钰、被告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5月2日在辽宁省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6月5日生育女儿杨*。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而争吵。被告对于工作、生活、婚姻的态度都不积极,自制力差。且被告有生理问题,严重影响了夫妻生活。双方也曾多次协商离婚但均未果。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张与被告杨*离婚;2、判决女儿杨*由原告张抚养,被告杨*每月向原告支付女儿抚养费2000元,于每月16日前付清,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3、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杨*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离婚请求,夫妻感情没有破裂。首先,原、被告双方是在工作中相识,在工作中互相鼓励互相支持,生活上也互相照顾,互相认同彼此的人品、性格、兴趣爱好等。双方在经过热恋后于2012年5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活和谐。2014年6月5日孩子的出生更是给家庭增添了无穷的乐趣和欢乐。再次,被告生活上没有恶习,不酗酒、不赌博、不好色、有责任心,一直在寻求事业上的突破,被告虽然每天努力工作,却从来没有抱怨。被告认为,导致本次离婚诉讼的根本原因是原告生育后心理上、生活方式、生活习惯上和以前不同,加上被告平时一心忙于工作,家里的事以为有老人在帮助,就忽视了自己应该做的,加上被告平时一心忙于工作,家里的事以为有老人在帮助,就忽视了自己应该做的,加上被告不懂得如何照顾孩子和老人,没有很好的处理家庭关系所导致,但被告坚信只要经过努力,未来的婚姻生活一定很美好。被告真诚再次忏悔,恳请原告、原告家人给被告一次改过反省的机会。孩子还小,应该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另外原告也需要人照顾,如果就这样离婚,被告将终身遗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与被告杨1于2012年5月2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5日女儿杨*出生。被告在原告怀孕期间疏于对原告的照料,在孩子出生之后,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聊天记录截图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的基础,由此建立的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其稳定性应予以维系。夫妻感情的维系,幸福生活的构建,需要双方的互相体谅,互相爱护和互相包容。在面临问题和产生矛盾时,应加强沟通与交流,本着相互理解、珍惜感情的原则妥善化解夫妻之间的矛盾。鉴于本案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双方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且被告在庭审中向原告真诚道歉,亦表示愿意为努力挽回婚姻作出努力。本院希望被告能加强与原告的沟通,多顾及原告的感受,加强对原告及孩子的关心照顾,为缓和夫妻关系做出积极的努力。同时也希望原告珍惜双方这么多年的感情,并考虑到完整家庭对子女身心健康的重要性,慎重处理与被告的关系。本院认为只要双方能够正确处理今后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夫妻关系仍可以继续,故现阶段以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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