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x,被告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称:我与董*12011年网上相识六个月后,于2011年3月18日登记结婚。2015年4月16日生一男孩董x2。2D14年3月董*开办北京旭**有限公司。董*有了钱之后,虽然我怀孕,但董*经常夜不归宿,偶尔回家对我表现冷淡,漠不关心、带搭不理。张嘴就是脏话,挣的钱也不给我。我住院生孩子都是我姐姐刷卡付款。我为了维持这段婚姻,一直忍着,处处谦让董*。可董*对我的忍让,认为是软弱可欺。自2015年5月孩子满月,董*不但不回家连电话都没有。我给董*打电话,董*从来不接。综上,我虽经努力,但董*的表现,让我感到双方感情己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我为了早日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查清事实,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一、请判令我与董*离婚;二、请判令婚生儿子董x2由我抚养;三、请判令董*每月支付董x2抚养费3000元,董x2医疗费、教育费由董*负担二分之一(以票据为据);四、请判令董*支付共同存款的二分之一给我(以法院调取的银行存款为据);五、请判令(牌号:京QNG639)丰田小轿车归董*所有,董*支付我汽车补偿款6万元,车牌归我所有;六、诉讼费由董*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董1辩称:徐**部分事实认可,对于徐起诉离婚,我至今不知道婚姻破裂在哪儿,徐抱着孩子离家出走4个月多,徐对我的事情也一无所知。我不同意离婚,对于抚养费3000元过高,我认为我和徐的感情没有破裂,孩子也在哺乳期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徐与董1于2010年通过网络相识,于2011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徐*再婚。婚后双方生育一子:董x2,2015年4月16日出生。2015年7月,徐**本院,要求离婚。

在审理中,董1提出双方还有感情,还能一起生活,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应互敬互爱、互相理解和扶持才能巩固和促进婚姻稳固、家庭和谐。徐与董1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对于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应协商解决。现董1认为双方还有感情,还能在一起生活,而徐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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