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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一百五十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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