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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