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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肖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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