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肖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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