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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韩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在北京市海淀区三虎桥南路号连续居住至今已经超过一年,故其经常居住地在海淀区,并据此认为我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要求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韩为此向本院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短信照片等证据为证。经询,原告亦认可被告对于其实际长期居住地的陈述,同意将本案移送至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点在海淀区,故本案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韩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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