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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及其委托代理人郑**、马**,被告王**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白*称:2008年9月12日,我因丧偶与被告王在京市大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已经分开居住,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并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都是再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没有任何矛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原告白与被告王*熟人介绍相识,原告系丧偶,被告系离婚。2008年9月12日,双方在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育有子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庭审中,原告称双方自2015年8月初开始分居,被告辩称原告于2015年7月25号因病住院并于2015年8月5号出院,之后双方开始分居。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在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夫妻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原告白与被告王*熟人介绍相识,双方均系再婚,对婚姻关系都有较为明白的认识。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些许矛盾,但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白的诉讼请求,不准予白与王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白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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