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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我与被告张*于2000年6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被告张*经常无端猜忌我,甚至对我的人格进行污蔑,致使我长期遭受精神上的巨大压力。被告张*的长期不信任行为导致家庭矛盾不断,愈演愈烈,对夫妻感情造成不可弥补的裂痕。我于2014年1月搬离位于亦庄的共同住所,同时提出第一次离婚诉讼,败诉之后,又为了保障个人权益,于2014年8月提出房屋共有权确认诉讼。我认为双方之间一直未能建立起基本的信任,长期缺乏有效的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决我和被告张*解除婚姻关系,诉讼费由被告张*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张*十多年的夫妻关系,现在我身患肺癌,是生死攸关的关键时刻,作为夫妻,我相信我们可以共同抵抗疾病,同舟共济。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与被告张*于2000年6月6日在北京**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为稳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3月,被告张*被查出患有肺癌,至今一直处于治疗期间;原告张*于2014年1月搬离双方住所,双方分居至今;2014年,原告张*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张*离婚,本院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结婚证、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告张*与被告张2系自主结婚,在多年共同生活中已经建立起夫妻感情,虽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但并没有出现离婚的法定情形。现在被告张2身患疾病,更需要原告张*的关怀和照顾,也表现出对婚姻的珍惜之情,原告张*更应从承担婚姻家庭责任的角度出发,慎重对待婚姻问题。综上,原告张*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证据不足,故对原告张*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1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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