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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贾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谌蜀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贾**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称:我与被告贾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我与被告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也曾提出过协议离婚,经双方家长调和后双方努力弥补关系,但并无大的改观。我与被告自2013年12月分居至今,期间被告曾多次同意离婚但又屡屡反悔,并发生过激行为,导致我与父母身心俱疲。我认为我与被告的人生观、价值观不同,性格不合,感情确已破裂,故我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双方离婚;2、双方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贾辩称:原告陈述婚姻情况属实。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认为我们之间还有感情,夫妻之间难免会有争吵,但发生争执并不意味着就要离婚,夫妻之间应当相互理解、相互包容,我不认为我们之间性格不合、感情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陈与贾**介绍相识,于2011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陈与贾*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在审理中,陈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贾不同意离婚,表示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夫妻间应当互相理解、互相包容以减少矛盾。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执己见,不能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贾自主结婚多年,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中,贾与陈*家庭生活琐事沟通不畅发生矛盾,对双方感情产生一定影响,但只要夫妻双方能够互相包容,勤于交流,多为家庭着想,夫妻感情还是可以得到改善。结合目前双方的状况,不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陈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陈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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