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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仲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原、被告于1999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5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前双方各有一女(现均已成年),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收入各自掌管,从没置办过家产,也没建立真正的感情,被告经常夜不归宿,故原告认为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7月诉至法院,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至法院要求离婚。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仲*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相识十多年,孩子都已成家,双方还有感情,我还可以和原告好好过日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5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对此予以否认,不同意离婚。原告曾于2014年7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此次为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双方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相识多年后登记结婚,婚后拥有九年的共同生活,应当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及缺乏沟通发生争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亦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愿意为维系夫妻关系做出努力。现原告诉请离婚,但并无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原告应珍惜夫妻感情,执意离婚不妥。今后,双方应共同努力,共建美好幸福家庭。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张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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