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02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于2015年11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杨负担三十七元五角(已交纳),由马负担三十七元五角(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杨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