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2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李负担七十五元(已交纳);由杨负担七十五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杨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