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2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5年10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一百五十元,由王负担三千零七十五元(已交纳二百二十五元,余款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吴负担三千零七十五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零七十五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