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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吴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2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5年10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一百五十元,由王负担三千零七十五元(已交纳二百二十五元,余款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吴负担三千零七十五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零七十五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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