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张1985年经人介绍认识,1986年5月1日登记结婚,于1987年3月26日生育一女谭1,现已成年。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造成我心情压抑,夫妻感情不和。我曾于2014年10月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我撤诉了。2015年5月我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做出(2015)门民初字第2587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了我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经过这几个月的生活,我们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此我再次起诉要求判令我和被告张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不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根据查明的事实,(2015)门民初字第2587号判决书于2015年8月3日生效。原告谭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再次起诉离婚,本院于同日立案登记。自前次判决生效至本次谭再次起诉离婚,时间尚不足六个月,且谭并无证据证明发生新情况、新理由。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谭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一式两份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