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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与杨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耿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6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耿又以同意原判为由,于2015年11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耿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九千二百七十五元,由杨负担八千三百二十四元,已交纳四千二百七十五元,其余四千零四十九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耿负担九百五十一元,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九千二百七十五元,由耿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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