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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于与被告方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方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河北省隆化县旧屯乡偏桥村二道河90号,本案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应移送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方的经常居住地为河北省隆化县旧屯乡偏桥村二道河90号,原告于对此亦予以认可,被告住所地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方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方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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