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盛**申请执行杨**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张*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靳*与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与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沈彬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谷*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