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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