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靳*与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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