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高*、赵*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刘**担任本案记录,于2015年10月13日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崔*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崔*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崔*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崔*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