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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我于2014年1月经介绍与被告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的不同,尤其是被告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骂人,婚后不到一年被告借与我吵架的理由不回家,问其原因还不以实相告并恶言相对,其中一次一个月没有回家,经常离家出走不干正事。我没体会到夫妻之间的相互照顾和关爱。我只希望得到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至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么*辩称,一、刘*自结婚以来,不履行家庭主妇之责,夫妻感情基础薄弱,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二、刘*必须返还我彩礼钱66000元,定亲份子钱2500元,踢门槛钱2700元,初次见家长500元,婚前买衣服钱2000元,共计73700元。三、6月11日刘*带领其家人,包括她父母、大姨、表兄和赵**到我家打砸,造成我电视机两个、电脑、音响、电脑桌、转椅、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电磁炉、电水壶、电饭锅及房屋装修损坏,有派出所出警为证。并追究上述等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四、婚姻存在期间,向么**借款5000元用于家庭正常开支,刘*返还一半,共计25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6月11日原告从家中搬出,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婚前被告给原告彩礼钱66000元,还有定亲、买衣服等共计73700元。结婚原告将该款带回来,其中买首饰开销2万元,买家电开销2万元,剩余3万元用于了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2万元家电因原告与被告母亲发生口角,已被原告全部砸坏。婚后共同财产:电动车一辆(1500元购买);共同外债:借被告哥哥2000元。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才同意离婚。原告不同意返还彩礼,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婚后不能互敬互爱、相互理解,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双方已分居生活,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当准予。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对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刘*与被告么某离婚;

二、共同财产:电动车一辆归原告所有,原告付给被告折价款750元;

三、共同外债2000元,由被告偿还,原告付给被告1000元;

四、个人衣物归各人所有。

上述二、三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执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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