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自愿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赵*与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纪*与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甲与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董*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甲与丁*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孟*与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昝*与郭*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许*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