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张*为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刘*要求离婚,被告张*同意,依法准予;
二、夫妻共同财产中被告张*名下位于临水镇滏阳新村18号楼1号房产(产权证号:7974)一套、雪铁龙C2汽车(车**D)一辆归被告张*所有;
三、被告张*当庭一次性补偿原告刘*经济损失100000元;
四、其他事项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刘*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