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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