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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武*献独任审判,双方当事人均按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系两人打工认识,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叫高**,现年2岁。我和被告虽然系自由恋爱结合,但婚后夫妻双方常因家庭琐事闹矛盾,一说话不是吵就是打,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可我为了孩子一再忍气吞声,可事与愿违,连我和孩子的生活费也不给。双方矛盾不断升级,而且从去年到现在,我和被告夫妻之间已经形同陌路,夫妻感情更是彻底破裂,我强烈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不属实,我们没有经常吵架生气,我不断给她打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儿高*甲,现随原告生活,2014年农历正月十四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系合法婚姻关系,并生育一女儿,说明夫妻感情尚可,原告提出离婚,未举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一些争执实属在所难免,夫妻间应该相互谅解,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原告现提出离婚不妥,且不符合《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和被告高*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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