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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郭*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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