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郭*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韩*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杨*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