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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在父母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年月日办理结婚证,年月日举行典礼。婚后于年月日候*甲,年月日生下二女儿候*乙。由于婚前双方相处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对彼此了解还不深就草率结婚,婚后家庭矛盾重重。被告姐姐、姐夫、妹妹、妹夫因为家庭琐事将原告家里东西摔坏,事后,被告脾气性格暴躁,经常因为家庭琐事跟原告吵闹,甚至大打出手。前几天被告姐姐、姐夫、妹妹、妹夫又莫名其妙的将原告打伤,也进一步影响了夫妻感情。被告性格偏执,情绪易变,使夫妻感情无法得到改善。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的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理所应当结束这段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候*甲(7岁)由原告抚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

2.婚生女孩候某甲户口页一份;

3.婚生女孩候*乙医学出生证明一份;

4.成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

5.张*伤情照片两张。

被告辩称

被告候*辩称,有时我们之间吵过架,有些误会,有时我脾气不好。前几天姐姐、姐夫、妹妹、妹夫打她的情况我也不清楚,我还多次找他们理论,也说不清,为了家庭我建议以后不和他们有亲戚来往。我相信我们之间还有感情。

被告候*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与1340872短信记录。

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张*提供的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被告均认可,证据均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候*提供的证据,原告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纠纷。原、被告于,年月日生一女孩候某甲,年月日生一女孩候某乙,现均随原告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已有两个孩子,婚后家庭生活比较和谐,虽因家庭琐事原、被告产生矛盾,但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多为孩子和家庭着想,共同努力创建幸福美满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与被告候*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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