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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安*诉称,原、被告是经人介绍相识定亲,于年月日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举行典礼仪式。婚后于年月日生一男孩安*甲现随原告生活。因为夫妻感情不和,被告的脾气、性格等方面十分怪邪,在家庭生活中,不知何因砸东西,摔物品,总是搅得家中鸡犬不宁。因此,夫妻长期分居达两年之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实难无法一块继续生活,故将被告诉至贵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实现原告的诉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安*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相应抚养费;3.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结婚证一份;

2.婚生子女安*甲户口页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刘*提交答辩状意见:我与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在成安县城我姨家居住期间,经人介绍我与原告相识。因双方都是再婚,在此事上双方以及双方家庭都很慎重。经过多次来往、交谈、了解,情投意合,感到满意,双方同意按农村习俗定了亲。年月日我与原告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同年举行了典礼仪式。我与原告自愿相恋定亲,又自愿登记了结婚,我们的婚姻基础是好的。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相爱。年月日我们的儿子出生。我们可爱的儿子出生,给家庭带来了无比的欢乐。我们的家庭就像其他千千万万个家庭一样,在共同的生活中,有欢乐、有争吵、有困难、有烦恼。婚后,原告暴露出其心胸狭窄、疑心、小心眼儿,特别是酗酒成瘾的坏习惯。有时深更半夜不归,酒后打人,砸东西。因我是外地人,十分珍惜我们的夫妻关系。我总是忍让、宽容他。我希望原告能自立的担当起家庭的责任。我们的儿子还很小,我们有责任、有义务抚养、教育好自己的孩子,让孩子在双亲的共同呵护下健康成长。很多离婚家庭给孩子带来的伤害,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这一教训,不能在我们身上重演。原告在诉状上对我指责,都是不实之词,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我要求:1.原告给付8万元经济帮助。理由是:结婚三年来,我从怀孕到儿子出生,抚养至今,在家当全职妈妈,没有经济收入;2.婚生儿子由我抚养,原告应承担抚养、教育费用,每年1万元到18周岁;3.其他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刘*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消费票据32张。

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安*提供的证据1、证据2,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刘*提供的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纠纷。原、被告于年月日安**,现随被告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已有一个孩子,婚后家庭生活比较和谐,虽因家庭琐事原、被告产生矛盾,但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多为孩子和家庭着想,共同努力创建幸福美满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安*与被告刘*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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