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甲诉被告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甲、被告焦*及代理人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举行典礼,年月日补办结婚证。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陈*丙,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陈*乙。婚后经营一碳素厂,由于经营不善连年亏损外债300万左右。从孩子出生被告就一直找原告事,跟家人不和,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精神影响,夫妻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名存实亡。为此,原告曾向贵院两次起诉,贵院均依法判决不准离婚。但是原、被告在判不离之后,无论怎样努力,均缓和不了夫妻感情,相互不尽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再次破裂。时至今日,原告不得不第三次向贵院提起起诉,故而,原告再次请求贵院受理此案后,能够依法尽快地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以恢复双方各自的人身自由。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焦*提交答辩状意见:一、答辩人和原告夫妻感情基础较好;二、答辩人和原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三、原告和答辩人真正的离婚原因是因为原告一时糊涂,抵顶不住外界诱惑而导致自己犯了错误;四、2015年3月贵院依法判决原告和答辩人二次不准离婚后,原告让答辩人给予配合,断绝外界的一切不正当关系,答辩人积极配合愿意相信原告;五、为了两个即将成婚踏入社会的两个儿子,答辩人忍辱负重,愿委屈求全和原告一起过日子;六、近3个月以来,原告和答辩人及两个儿子一直共同生活在一起感情很好;七、原告说:离婚是为了好好过,答辩人百思不解,非常恐惧离婚成真,故绝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目前根本没有彻底破裂。请求合议庭能够本着挽回一个家庭的原则,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被告焦*提交的证据有:

1.证人陈*乙到庭作证;

2.当庭提交手机照片一张。

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陈*甲提交(2014)成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系事实;被告焦*提出的证人陈*乙到庭作证,欲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在一块居住,原告认可;被告焦*提交的照片一张,原告质证承认近一月在一起生活,对该证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后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纠纷。原、被告于年月日生长子陈**,年月日生次子陈**,现均已成年。另查明,原告陈**曾向成安县人民法院两次起诉,成安县人民法院均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要求与被告焦*离婚的诉讼请求,现原告第三次向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提出第三次起诉前一月双方仍在一块生活,原告认可。证人陈**到庭作证,证明原、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两子,虽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两次判决后,双方于2015年又在一起同居生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希望,为了家庭及子女着想。原告陈*甲要求与被告焦*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甲与被告焦*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