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庞*与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谷*与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常某甲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石*甲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