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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甲、被告李*乙及代理人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甲诉称,原、被告在年经人介绍相识,在短短3个月后草率典礼,在这期间双方就在彩礼上多次纷争,最终以正项98000元说定,实际原告支付被告104000元(包括上轿礼),于年月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后被告逼迫原告再买下她在邯郸的一处商品房30多平方米,200000元,由于原告一时无力支付这么多钱,双方就因此发生矛盾,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并提出离婚。农历五月初五,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导致本就感情基础薄弱的婚姻彻底破裂。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平判决,支持原告诉请,以维护法律尊严。诉讼请求:1、依法裁定原告李*甲、被告李*乙离婚;2、依法返还被告索要原告彩礼款104000元;3、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李*甲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结婚证原件一份;

2.贫困证明一份;

3.证人王*、高*出庭作证。

被告辩称

被告李*乙辩称,本案原告所诉不符合本案实际,本案原、被告双方不符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建议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乙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提交陪嫁物品清单一份。

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1,系原件,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盖有三级部门公章,该证明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证据3,证人王*、高*到庭作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提交的清单上的物品因未提交相关证据,原告不认可,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定亲,年月日举行典礼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证。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家庭生活比较和谐。虽因家庭琐事原、被告产生矛盾,但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为家庭着想,共同努力创建幸福美满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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