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甲诉被告杨*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甲本人经传票传唤,没有特殊情况,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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