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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年月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典礼,后补办结婚证。婚后于年月生下大女儿郭**,于年月日生下二女儿郭**,于年月日生下儿子郭**。由于双方相处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为小事争吵,被告经常对原告大打出手,原告为了孩子的成长忍气吞声,一直等待被告悔改,可是当原告生下儿子后,被告不仅不知悔改,反而变本加厉。被告一有烦心事就向原告和孩子出气,大打出手,将原告和孩子打的浑身是伤,将家里的财物毁坏(有报警公安记录)。被告天天打麻将、喝酒,将家里的钱挥霍掉,原告实在忍无可忍。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的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理所当然结束这段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郭**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2.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李*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

1.成安县**民委员会证明一份;

2.婚生女孩郭**、婚生男孩郭**户口页各一份。

被告郭*答辩,我不同意离婚。

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李*提供的证据1,证据2,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婚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纠纷。原、被告于年生长女郭**,现已成家另过。于年月日生次女郭**,已成年。于年月日生一男孩郭**,现随原告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已有三个孩子,婚后家庭生活比较和谐,虽因家庭琐事原、被告产生矛盾,但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多为孩子和家庭着想,共同努力创建幸福美满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与被告郭*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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