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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在年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成安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女儿,取名:王*甲。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被告有攀比心理,物质要求较高,不尊重长辈,脾气丑陋。在被告怀孕3个月时,被告要求原告父母买一套商品房,不然就把孩子人工流产和原告离婚。女儿出生后被告常常无理取闹、辱骂原告母亲,离家出走去石家庄。年月日,被告回娘家至今未归,原告及原告父母多次去叫被告回家,被告不回家,被告要求原告买一套商品房和一辆轿车,不买就和原告离婚,被告回娘家期间原告多次给被告打电话及发短信,但被告不接电话不回短信。被告回娘家期间要求原告按月给被告支付生活费,并且以女儿生病住院的欺骗手段向原告母亲索要住院费。原告认为:被告的种种恶劣行径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今原告为解除痛苦,特根据《婚姻法》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不胜感激。诉讼请求:1.请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告自行抚养;3.财产依法分割。

原告王*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结婚证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陈*提交答辩状意见:一、原告诉状中所诉事实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我与原告是在加深了解、慎重考虑的基础上才办理的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融洽、和睦,即使夫妻之间偶尔有矛盾,但不是很严重。我在原告家生活时,因家庭琐事生气导致后背窜疼,患有,原告知情后特意为我购买捶背的工具使用,由此可以看出,原告与我夫妻感情深厚。况且,我与原告育有一女儿,我不愿因一些家庭琐事而离婚,导致女儿成为单亲家庭;二、原告起诉我离婚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受他人挑唆;三、原告起诉离婚不符合离婚的法律规定,恳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四、如果原告执意要求离婚,原告应满足我如下要求:1.女儿王*甲由我抚养,原告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直至18周岁共计18万元现金;因为女儿才刚刚满1周岁,还处在哺乳期,根据法律规定,由我抚养比较有利于女儿身体。而且现在随我生活,不宜改变女儿的成长环境;2.原告应返还我的陪送物品,因为这些物品属于我的婚前财产,原告应予以返还(陪送物品见清单);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存款1万元、电脑一台、空调一台);4.我与原告结婚期间在原告家里操持家务,身怀胎孕,照顾子女,致使我不能正常上班工作,没有经济来源,现原告要与我离婚,应给予我经济帮助5万元。综上,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被告陈*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婚生女儿王*甲出生医学证明一份。

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王*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陈*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纠纷。原、被告于年月日生一女孩王*甲,现随被告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已有一个孩子,婚后家庭生活比较和谐,虽因家庭琐事原、被告产生矛盾,但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多为孩子和家庭着想,共同努力创建幸福美满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与被告陈*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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