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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诉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被告刘*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诉称,原告与被告年经人介绍相识,在父母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年月日按照农村习俗进行典礼仪式,于年月日生下儿子刘*乙,年月日生下女儿刘*丙。由于婚前相处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经常因为小事与原告吵架,甚至打原告,被告脾气性格暴躁,大男子主义,经常赌博屡教不改,疑心太重,使原告无法忍受,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再加上被告经常说谎话欺骗原告,使原告生活在谎言的世界里,原告生下孩子后,本以为被告可以为此改变,没想到被告脾气不仅没有改变,反而更加变本加厉,使夫妻感情无法得到改善。原被告已经分居2年多,原告曾起诉过被告一次,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判决不准离婚,现生效已经一年多,原被告在此期间丝毫没有和好表现,这几年的婚姻对于原告如同噩梦,已经把原告折磨的心力交瘁。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的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理所应当结束这段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刘*丙(5岁)由原告自行抚养,婚生儿子刘*乙(8岁)由被告自行抚养;3.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返还原告陪嫁物品;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韩*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有: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刘*甲辩称,没有打过原告,结婚到现在一分钱也不让原告少花,生下孩子不到一个月就走了,原告没有做到一个妻子和父母的责任。第一次起诉后,把女儿送给她她不要,要求抚养两个孩子,不让我抚养孩子我就不同意离婚。

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典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纠纷。原、被告于年月日生一男孩刘*乙,年月日生一女孩刘*丙,现均随被告生活。另查明,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成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不准予原告韩*与被告刘*甲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13年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孩刘*丙由原告自行抚养,婚生男孩刘*乙由被告自行抚养。两子女年龄差距较小,被告不再承担刘*丙的抚养费。共同财产空调和电脑归被告所有。原告提出陪嫁物品系原告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韩*与被告刘*甲离婚;

二、婚生女孩刘*丙由原告自行抚养,婚生男孩刘*乙由被告刘*甲自行抚养;

三、共同财产空调一台、电脑一台归被告刘*甲所有;

四、原告的陪嫁物品八门柜一套、被子六条、毛毯一条、床罩两条归原告韩*所有;

五、驳回原告韩*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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