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陈**与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