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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诉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经媒人介绍认识,在家人的催促下,双方没有了解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举行了婚礼,结婚证字号为:冀*结字110707240。年月日原告生下了儿子李*乙。由于婚前原、被告缺乏了解,原告生下儿子后,在家辛苦抚养儿子,不能工作,没有任何收入,而被告所挣工资不给原告用于抚养儿子及日常开销,不尽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年月,原告忍痛割爱外出打工,自此原、被告一直分居至今,在这三年多的时间里,被告没有联系过原告。这期间,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解除这段不幸的婚姻,被告明知双方再没有和好的可能,但被告依然言称:“不和你离婚,就拖着你”。原告已经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温暖、没有感情、形同虚设、名存实亡的婚姻行为。时至今日,原告认为,由于原、被告在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又没有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且分局多年,加之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义务,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理当结束这段婚姻。在儿子的抚养问题上,原告认为儿子尚且年幼宜由原告抚养,如果由被告抚养,儿子势必长期缺少母爱,对其的身心和成长十分不利。加之原告的经济状况较好,能够让儿子接受更好的教育,故现在应交由原告抚养为宜。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李*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原告孙*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结婚证两份;

孙*、李*甲和婚生儿子李*乙户口页各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甲未答辩。

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孙*提供的证据1、证据2,均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纠纷。原、被告于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李*乙,现随原告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已有一个孩子,家庭生活比较和谐,虽因家庭琐事原、被告产生矛盾,但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多为孩子和家庭着想,共同努力创建幸福美满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与被告李*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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