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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向原告董*送达开庭传票,原告董*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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