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董*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向原告董*送达开庭传票,原告董*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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