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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