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刘**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孟*与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甲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苗*甲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薛*与耿*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