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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代理田**、刘**、被告张*及委托代理人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13年3月25日婚生一子,取名李*某。婚前我应被告及其父母要求,给付被告礼金30,000元,并购买价值8,000元的首饰。婚后因被告消费过高及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发生矛盾,被告父母与原、被告一起生活后因家庭琐事导致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2014年9月,被告同其朋友趁原告不在家,将家里的冰箱、空调、洗衣机等生活用品全部搬走,因此事曾报警,为此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由原告抚养;被告返还原告彩礼30,000元及购买首饰款8,000元;被告拉走的由原告婚前单方购买的冰箱、洗衣机等电器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原、被告虽经人介绍认识,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大学毕业后,从吉林来到邢台,现于邢台东庞煤矿工作,原告对被告无微不至的关怀,及双方经长时间了解慎重考虑才结婚。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2013年被告发现原告与婚外异性有染,后双方产生矛盾。婚生子李某某现已一周半,希望原告能与婚外异性断绝关系,给原告一次机会。综上,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诉状所称与事实不符,被告与其父母从未要求给其30,000元彩礼和首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2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13年3月25日婚生一子取名李*某。在婚后一段时间内双方感情尚好,建立起了夫妻感情,近年来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庭审中,原告李*称婚后双方因经济观念及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双方互相猜疑,已经缺乏夫妻之间应有的信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对此主张被告张*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但感情尚好,且育有一子,近年来原、被告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相互体谅,多沟通,多交流仍有和好希望。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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