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曹**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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