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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路某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11月10日生长子王*乙,现随被告生活;2014年9月29日生次子王*丙,现随原告生活。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由于原、被告脾气不对,性格差异,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和好无望。

本院查明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被告同意离婚,依法照准。

二、婚生长子王*乙,随被告生活;次子王*丙,随原告生活。抚养费原、被告各自承担。小孩长大成人后随父跟母,由其自择。

三、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经济补偿款3万元,当庭付清。

别无争执,特此调解。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路*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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